以下僅列出較需留意的挪威交通法則
Section 3 指示
紅綠燈、交通指揮及道路標誌,優先於交通法則
巴士、計程車、自行車或行人專用的交通號誌又優先於一般交通號誌
警察等官方單位或有權進行交管與安檢的人員,其指示為最優先
Section 4 車道的使用
汽車不可行駛在自行車專用道上;而自行車只能夠使用自行車道 (位於道路最右側)
電動自行車算是機車的一種,必須行駛在機車專用道上
Section 5 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位置
唯有交通號誌允許的情況下,才可以行駛在巴士及計程車車道,及高承載管制車道;電動機車、自行車及救護車輛可以利用上述車道
Section 6 轉向
Section 7 讓路的義務
有義務讓路的道路使用者不得阻礙或防礙他人 (意指不會使他人因你而減速或停止)
需禮讓右方來車,即便你打算進行左轉也是相同
欲轉向之車輛必須禮讓切入道路上的行人及自行車
從停車區域、廣場、住宿、加油站、行人步道等地方行駛出來的車輛,必須禮讓主要道路上的車輛 (包含從路肩欲行駛到主要車道的車輛);也適用於農場道路等非公共交通之主要道路
欲從自行車道、行人步道進入或跨越道路的車輛,需禮讓主要道路上的車輛
行駛在限速低於 60 公里的道路上,需禮讓欲離開公車站之公車
當有對向來車時,應儘可能靠向車道右方、減低車速或停止,以保持安全;當部份車道被封閉時,此車道之駕駛必須禮讓 (主要車道優先原則)
Section 8 變換車道
欲切換車道之駕駛必須禮讓切換車道 (含中途會跨越之車道) 上的主要車輛 (主要車道優先原則);切換車道包含了從道路邊緣移往主要道路或改變橫向位置等移動行為
上述之原則不適用於車道縮減之情形,駕駛們需相互的調整行駛速度,讓彼此都能順利通行
在加速車道 (比方進入高速公路前的交流道) 之車輛必須將車速調整以符合進入車道之速度,而主要道路之車輛也應協助加速車道車輛之進入
在減速車道 (比方離開高速公路前的左側路段)之車輛,應儘快在離開行駛路段之前減低車速
Section 9 關於行人的特別規定
駕駛應給予行人足夠的行走空間
車輛如行經行人步道、以行人為主的街道或住宅區的街道時,應禮讓行人通行
車輛如欲超車在右方不含安全島的電車時,應保留通道給上下電車的行人;此規則也適用在自行車超車右方巴士時
車輛應避免停留在行人穿越道上
Section 10 通行空間的保留 (Free Passage)
道路使用者應給予救護車通行空間,通常會有藍色的閃燈作指示;必要時,道路使用者應停止前進
道路使用者應給予電車或火車通行空間,必要時需停止前進;行經平交道,需留意是否有電車或火車接近中;駕駛應緩慢行駛或停止前進以保持與平交道的安全距離
道路使用者不可妨礙行人團體 (有人領導的團體), 遊行隊伍, 喪禮隊伍, 軍方或民防車的車隊
備註:台灣人普遍缺乏此項觀念!
Section 11 倒車及迴轉
試著倒車或迴轉的駕駛應讓路給其他道路使用者,如果視野不佳就不應該倒車或迴轉,除非有其他人的導引或駕駛已確認不會發生任何危險或傷害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倒車或迴轉
Section 12 超車
超車應從左方開始進行,但下列情況可例外:
(1) 前方車輛正在或預備左轉,此時可從右方超車
(2) 欲超越的是正在移動中或停止中的電車,應從右方超車
(3) 當所有車道均有車輛行駛,車速均受制於前車時,可從右方進行超車
(4) 行駛在特定專用車道的駕駛可從右方進行超車
在超車之前務必確認:
(1) 道路有足夠的安全空間 (前方無任何阻礙)
(2) 前方車輛沒有預備要超車
(3) 後方車輛也沒有預備要超車
(4) 能夠在不影響交通車流的情況下由超車車道切回原行駛車道
超車之後必須返回原車道,以避免影響到其他欲超車的車輛,或造成危險
當你後方有車輛欲進行超車,你應儘可能靠在車道的右方,並不可加速;如果超車的移動緩慢、佔用大量空間,道路無法提供良好的視野或有即將來到的車流時,駕駛應在可能的情況下進入右方車道並減速或停車 (也就是說當超車無法順利進行時,應返回原車道,取消超車動作)
在十字路口或其前方不可超車,但下列情況例外:
(1) 在有二線或以上車道的道路上
(2) 因為前方車輛正在或預備左轉,所以從右方超車
(3) 當十字路口有交通號誌或警察進行管制
(4) 當交會的道路屬於強制讓路的車道
當視野不佳時,禁止超車,例如被山丘擋住視線,然而當車道的交通狀況不允許 (非得超車不可),則不受此限制
此規則亦適用於超越電車,但不適用於超越位於右方車道的二輪車輛
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不可進行超車 (會造成行人的危險)
Section 13 車速的特別規定
駕駛必須能在視野清晰的距離內、在遭遇任何阻礙物之前停止車輛 (簡單來講,不要超速駕駛並保留安全停車距離)
駕駛在下列的情況下應以低車速通行:
(1) 有孩童在路上或路邊
(2) 學校路口巡邏員 (亦即靠近學校路口應減速慢行)
(3) 盲人 (手持白色手扙或有導盲犬)
(4) 行動不便或有行動障礙的人士
(5) 已經停止或正準備要停靠站牌的電車或公車
在行人街道或居住區街道,駕駛的車速不能比步行的速度快
在指定車速高於 80 公里的道路上,如果是重量超過 3500 公斤的車輛或是附有拖曳車廂的車輛,車速不可以超過 80 公里 (即亦該路段即使允許車速到 100 公里,也只能開在 80 公里以下的車速)
Section 14 信號與號誌
不必要或不適當的聲音(喇叭)及燈光信號的使用是不允許的
當轉向或變換車道時,駕駛應打出信號燈 (台灣人很多轉彎不打方向燈就直接轉彎! 換車道也不通知!)
Section 15 車燈的使用
當車燈可使用或視野不佳而需要車燈時,車輛應在行駛期間全程開始車燈以獲得適當視野,並讓其他車輛得以察覺你;車前大燈、近光燈或認可的燈光應該要開啟
車前大燈的使用以不干擾其他道路使用者為原則,包含了遭遇火車、電車或是在路旁被拖曳的船隻
當車前大燈不需要或不允許使用者,可使用近光燈 (是指車前大燈旁的小燈)
當車輛不在行駛狀態或停在道路上時,如果光線或視野環境需要時,應開啟停車警示燈以提醒其他道路使用者;並且不應開啟車前大燈或近光燈
許可的輔助燈光不可使用在不適當的目的、情況之上,例如霧燈不可與近光燈同時使用
Section 16 不適當的駕駛與不必要的噪音
在住宅區或其附近,不必要及不適當的車輛行駛是不允許的,例如發動並閒置引擎、製造不必要的噪音及癈氣
在住宅區或其附近,駕駛應調整行駛路線、速度及駕駛方式以減少對他人的干擾
Section 17 停止車輛與泊車
以下情況禁止停車:
在有限視線的轉灣處、隧道、山頂或任何視線不佳的地點
在十字路口及距離十字路口5公尺的範圍內
在行人道、步道或自行車道
在行人穿越道、自行車穿越道或類似穿越道的5公尺範圍內
在高速公路上 (包含了進出的交流道)
在平交道5公尺的範圍內
在公共交通工具的優先車道、車輛密集的車道或自行車車道
在設有公車站、計程車站或電車站的拓寬道路,或是距離此類停靠站官方號誌的二十公尺內;但如果是為了上下車,在不干擾公車、計程車或電車的情況下可例外
以下情況禁止泊車:
車輛出入口的前方
在會車路段、道路寬度有限的路段或道路拓寬路段的全長處(比方會車道的空間長度是有限的)
在行人專用街道
在住宅區的行人街道上 (除了有特殊標示的地點)
在速限高於 50 公里的優先道路上是禁止停車的
Section 18 自行車的特殊規則
除了右方的自行車,不允許超車其他車輛
預備左轉的自行車可以靠著道路右方騎,在方便轉彎的地方轉彎;在此情況下,自行車應讓路給其他道路使用者;除了自行車專屬的號誌之外,可忽略其他號誌或標誌的指示。
自行車可在步道、行人道或行人穿越道上騎乘,假如行人不多,不會阻礙或危害到行人;當經過行人時,必須保持合理的距離,並保持近於行人步行的速度行駛
自行車可以停止或停放在自行車道、步道、行人道、步行街道或住宅步行街道,只要不會造成不必要的阻礙或不方便
Section 19 行人的特殊規則
行人應使用步道、行人道或路肩;假如行走速度造成不合理或不可能的情況 (比方人潮過多),行人得以利用自行車道或馬路。行走在馬路上應儘可能貼緊道路左方,但有自行車時應靠右。除非會遭遇危險或特殊情況,行人才得以利用馬路的另一側 (也就是走左方不安全才能走右方)
行人應利用行人穿越道、天橋或地下道來穿越馬路,假如鄰近沒有此類設施,應直行穿越馬路 (十字路口較佳),但需確認不會遭遇危險或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穿越單車道的規則也是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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